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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二条 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份额的交易同时停牌,至恢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时复牌。
  第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上市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方式、内容和交易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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