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 交易型指数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
《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
第二节 发售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