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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及填报《会员业务规范自查表》的通知

  6.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明确会员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二章 交易业务指引

  第三条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第四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包含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提供自助委托的,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系统应详细记录自助委托过程和内容。

  第五条 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式风险、交易市场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偶发事故风险。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本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客户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情况,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申请。

  第七条 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先后顺序,向交易主机申报。

  第八条 接受客户限价委托的,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接受客户市价委托的,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九条 允许客户撤销委托中未成交部分,在确认撤销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资金或证券。

  第十条 在营业场所及时、完整地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市场公告等信息。未经本所许可,不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采取开设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客户及时公布新股配号结果、中签结果和缴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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