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明确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上市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