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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建立实施检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检验机构要建立检验人员互查制度、检验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检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由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工作质量监督小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随意更改检验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检验报告;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有效期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及与检验业务无关的证明;不得擅自泄露行政执法和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验,要严格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和规定进行抽样,按程序及时完成检验工作,并做好异议的处理。
  (十一)建立定期自查、定期报告制度。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一份年度自查总结报告,报告本年度产品质量检验的工作状况,本年度检验能力变化,包括认可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的变化、主要人员的变化(含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员、新增检验技术人员等)、主要检验设备的变化、检验水平的变化(包括比对试验、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分析情况等)、检验报告的缺陷率和异议率;报告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三、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十二)实行统一规范的分级监管制度。各级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要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考核,依法行政,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制定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质量,重点对国家级检验中心、副省级以上检验机构的监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省、市(地)、县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实行检验机构监管例会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举办关于检验机构监管的通报会,与检验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检验机构发展和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检验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信息的变更。
  (十四)实行检验能力提升定期规划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所监管的检验机构开展能力调查,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检验机构战略发展和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加强对检验机构检验装备、人才队伍和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努力培育我国的国际知名检验机构,适应加入WTO新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级检验中心要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技术交流,跟踪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和检验技术,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检验能力提升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各级地方检验机构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规划提升自身的检验能力,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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