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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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