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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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