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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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