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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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