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西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与可靠性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等14个单位承担的项目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取得了一批成果,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单位2007年工作设想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需要基本相一致。2007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工作计划,要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对照工作计划表,落实各项目负责人,并报送至核安全司综合处。各有关单位现在就可以开始填写《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开始拟定合同。项目执行中,各单位应于每年7月初和12月中旬向核安全司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二、对2006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过讨论分析,明确如下:
1、核安全重要设备监管问题
安全许可证审批管理由核安全司核设备处负责;核设备设计、制造过程的监督由北方监督站负责;核设备现场安装活动监督由核设施所在地的地区监督站负责;对于安装、运行等过程中反映出的设备设计或制造的问题的处理由辖区监督站组织,北方站参与,必要时由核安全司牵头组织;在核设施厂区周边进行核设备预制活动的,应属于制造过程,由北方监督站负责;进口核设备管理模式未定,初步安排进口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检验由北方监督站组织负责,注册登记技术审查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
2、 法规标准制修订问题
核安全司综合处组织修改《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表》和《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十一五”期间制修订计划》,应保证两份文件的协调统一,修改完善后印发各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再予以适当调整;法规标准的编制质量要进一步提高,承担单位和编写组成员要切实落实责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要在法规标准制定的各节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进行形审,严格控制质量。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法规室要在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制修订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由核安全司综合处与中心法规室研究落实。
3、AP1000型核电厂监管问题
核安全司内由核电一处归口负责,审评工作由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
4、培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