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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三、有关优惠贷款利率及补贴问题
  (一)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利率均由原来的年利率4.68%调整到年利率7.02%。
  (二)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利率6.12%调整到8.46%,银行向企业按年率11.34%收息,对年利率8.46%与11.34%之间的差额单独计算,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的62%,年终由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利率由年利率9%调整到年利率11.34%。
  (四)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在调整后的年利率11.34%的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低于年利率9.54%。
  (五)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年利率9%调整为年利率11.34%。
  (七)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2.34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12%、6.84%、7.56%分别调整到8.46%、9.18%、9.9 %;
   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2.78%与各档次的利差给予补贴。
  (八)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仍按2.4‰给予利差补贴。该项贷款利率是否变动由工商银行决定。
  (九)对各专业银行198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从198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34%给予补贴。
  (十)对中国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贷款,仍按月利率1.2‰给予利差补贴。
  (十一)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利率仍维持原利率,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门贷款利率,仍按年利率5.76%执行。
  (十二)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的利率,仍按年利率5.4%执行。其与固定资产贷款之间的利差,即5.4%与12.78%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四、有关债券利率问题
  已发行的债券利率,这次不进行调整,仍按原定利率计息,直到债券到期为止。1989年2月1日以后新发行的一年期以上债券的利率,可五、有关贷款加息问题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等的处理,从2月1日起,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均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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