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
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执行差别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各行可以参照一年期年利率按11.34%、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8.64%执行。
  四、国家和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利率,按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调整后的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六、为便于工作,这次随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来已摘要转发过)。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电部:
  总行1989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有关存款利率的具体问题
  (一)1989年2月1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1989年2月1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尚未发行的和2月1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一年期、二年大额定期存单, 除按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贴补,但利率不再上浮。
  (二)各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档次,其利率在计算复利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确定。对已开办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利率可作相应调整,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协调、统一后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