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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青岛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2、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以及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失业和养老保险金问题。
  (1)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研究解决。
  (2)企业资产出让、拍卖等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对此已有规定,望遵照执行。
  (3)从国家股红利中提取失业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宜实行。
  3、第12页、第15页关于将“拨改贷”余额和“基建基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问题。请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你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第13页关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核销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有关“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5、第13页、第16页关于将企业欠交“两金”和税金予以豁免的问题,暂不予考虑。
  6、第14页关于将试点城市超缴利税返还问题,应按新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7、第14页关于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8、第16页关于下放银行挂帐停息审批权限和适当增加银行贷款规模问题,请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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