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0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簿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