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惩犯罪分子,现就有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证。具体范围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