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蚌埠市
“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1994年8月2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转报我省蚌埠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皖政秘(199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蚌埠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改革与改造同步,结合地方实际,确立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改革目标。《方案》力求把优化资本结构与企业转机建制相结合,重在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城市试点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蚌埠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
关于蚌埠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2页关于今年将加大破产实施力度,拟对一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请按《破产法》及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