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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通知

  五、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一份,如果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六、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仲裁文书样本之五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存根式的,存根留存仲裁委员会,正文送达申诉人。
  五、送交不予受理通知书应使用送达回执。
  六、本文书应用八开纸印制,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应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本之六的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诉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正文中的空白()是供填写劳动仲裁类别使用的,如(开除争议)、(工资争议)等。
  四、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诉人。
  五、送达本通知书时,应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一同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是职工的,不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六、本通知书应一式二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仲裁文书样本之七的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二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是对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组成仲裁庭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表的“案由”、“案号”、“当事人”、“受理日期”、“仲裁庭组成人员”等栏目,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人员填写;“审批意见”由组庭审批负责人填写。
  四、案号是指本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劳仲案字〔〕第号”。案件受理日期,是指立案审批表上,审批意见的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五、仲裁庭组成人员,可根据案情,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计算,从本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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