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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2、第8页关于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中第三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3、第9页关于企业改建为公司制后,其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问题。
  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红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第9页关于企业欠交“两金”和税后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
  暂不予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6、第9页关于国家适当切块增加试点城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请按银行系统上报解决。
  7、第11页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核销贷款损失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执行。对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8、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问题。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9、第12页关于将“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的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淄博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0、第12页关于请求支持目前经济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暂时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的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1、第14页关于提高地方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审批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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