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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4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48.“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和“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以外)进行分析,如有留成外汇调剂转让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其余部分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9.“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这个科目如有余额,由于其性质尚难以界定,在调帐时,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将其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以后确定其性质后再行结转:属于留在企业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属于其他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50.“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销售”科目分解为“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51.“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52.“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53.“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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