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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3条有关规定处理。
  35.“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应付的价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将“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属于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长期应付款的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比照第33条有关规定处理。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待扣税金”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待扣税金”科目,并且核算方法和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将“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9.“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购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40.“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2.“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3.“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4.“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5.“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上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保证金”明细科目如有余额,由于此项基金既有负债的性质,又有资本性质。所以,在承租期未满前,此项基金的属性难以界定。这类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待承租期满时,再分别情况处理:属于核销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留在企业的部分,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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