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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2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2.“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3.“应收销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销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销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4.“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6.“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7.“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8.“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9.“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按规定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30.“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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