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
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月终应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季节性生产企业如果“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有余额的,在调帐时,属于制造费用部分,转入“制造费用”科目,属于“管理费用”部分,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财务费用部分,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17.“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18.“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19.“发出商品”科目
《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销售实现的确认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成立。按照这一规定,新制度取消了“发出商品”科目,但在执行新制度调帐时,对于“发出商品”科目可仍保留余额(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随收回贷款随转销售。
20.“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原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发出的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的价款达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新制度仍保留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区别在于结转销售成本的时间不同。新制度规定,根据合同规定应收分期收款时作为销售实现,结转销售成本。所以,企业应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凡已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应转作销售:已收到货款的部分,自“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转入“销售”科目,借记“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未收到货款部分,借记“应收销货款”科目,贷记“销售”科目。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凡未到合同约定的收取货款期的,其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原发出商品中含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仍保留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内,不予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