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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库存未用包装物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0.“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外汇价差”科目,调帐时,将“调进外汇价差”科目的余额转入“外汇价差”科目,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1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均设置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除了上述涉及到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因素外,其余部分应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3.“超储积压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超储积压物资中的原材料部分,转入“原材料”科目;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部分,分别转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属于原材料的,应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属于其他物资,分别在有关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调帐时,应转入有关科目的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加工完成后,取消“委托加工物资”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库存明细科目。发交车间加工改制的超储积压物资,应自“超储积压物资”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待加工改制完成后,再分别转入“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
  1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科目
  由于新制度采用了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再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于原已计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进行调整,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调帐时,企业应将已记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以后生产完工交库销售时,应计算应分摊的数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前期费用摊销)”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中将“基本生产”科目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生产成本”科目。调帐时,应将“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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