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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1992>外经贸进出发第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部委进出口公司:
  镁制品是我国传统的资源性出口商品。为了保护资源,使镁制品出口贸易有秩序地发展,特对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镁制品出口由经贸部批准的有镁制品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镁制品出口协调工作。
  三、镁制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跟踪管理,各经营镁制品出口的单位在向发证机关申领镁制品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将上一次出运的结汇水单提供给发证机关。若结汇水单金额与合同价格不符,发证机关可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贸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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