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依法注销或撤销;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情节严重以及造成重大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重点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和经销档案的,要督促建立,对拒不建立或抵制建立的,要依法查处。要建立规范的农资日常监管工作档案,做到有查必有录。
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大农业系统企业脱钩的工作力度,认真清理乱挂钩、乱挂靠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对未脱钩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突出重点农资产品的监管。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水稻、玉米、小麦、棉花、油菜及本地主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制种基地发生抢购套购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的问题。
农药监管重点: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床土调酸剂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依法查处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