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的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县、乡机构改革中,确保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确保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确保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建立和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在农村,难点是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切实加强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二节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全面实施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保健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我国常见出生缺陷的病因及发病机理,开发临床筛查、检测、预防新技术和孕前风险评估方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逐步建立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特色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普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积极开展孕前医学检查,预防和控制先天性感染、遗传性和环境因素对出生人口健康的影响。开展人口早期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性发展培养工作,为人的终身发展创造良好开端。立足社区和家庭,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生殖健康促进模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家庭保健需求。
第三节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宣传倡导,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引导人们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贯彻同等优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出生性别监控系统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综合监管制度。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考核。
第四节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管理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推进跨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协作。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信息化建设,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贯彻国家区域发展、主体功能区和促进城镇化的战略部署,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强人口流动与分布的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的长效机制。
第五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开展人口发展的前瞻性研究,科学把握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和政策。在全社会倡导和推动“积极老龄社会”行动,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籍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重点工作
第一节 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