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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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