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5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