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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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