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禁止生产和销售高碱玻璃纤维制品。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位能耗≤1吨标煤/吨原丝。
(二)改扩建无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580公斤标煤/吨球。
(三)改扩建中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300公斤标煤/吨球。
四、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五)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应预留除尘、脱硫以及脱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玻璃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二年内达到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新建玻璃纤维或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此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各级玻璃纤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各级地方投资 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关,依照准入条件对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及各级行业协会、有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