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