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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
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3号)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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