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