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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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