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