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为提高争议处理效率,避免传真通讯可能存在的数据遗漏、字迹模糊、通讯不畅等问题,清算中心原则上只向各地区空管单位下发电子版争议询证明细。若争议量不超过15条,清算中心将视情以传真形式发送“争议询证函”(见附表二)。空管单位在争议航班统计表内的“确认与否”栏填“是”--同意争议调整,或“否”--拒绝争议调整;然后填充表上数据统计的空白项,并将纸质“争议询证函”传真回清算中心即可。
第十三条 争议查询确认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地区空管单位确认的争议数据,清算中心应在当月或次月15号开账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分配处理
第十五条 在向航空公司开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清算中心应将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寄送到各地区空管单位(见附表三),并将分配明细作为附件发送到各单位邮箱,包括开账数据、补开数据以及调整数据。
第十六条 在对所有地区的上报数据进行融合配比时,清算中心应对各地区漏计数据进行增补,增补金额显示在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增补明细亦在电子版收入明细表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制作“手工录入模版”,以协助部分地区进行航路费数据的手工录入工作。手工录入模版的具体操作方法及功能,可咨询清算中心技术支持单位,联系电话:020-86128392。
第十八条 请各地区空管单位按照清算中心每月月初下发的飞机调机变更信息,核对修改本地统计系统的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略)
附表二:
争议询证函
编号:****CR0703
单位名称:**空管单位
下发日期:2007年3月15日
争议架次共计:__________架,金额共计:_________元;
经查询,拒绝调整争议:_(空白,留填)__架,
确认调整争议:_(空白,留填)__架,
确认调整争议金额:_(空白,留填)_______元。
具体争议确认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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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航班号│起飞地│降落地│机号│机型│任务│争议│争议│确认│备注│
│日期│ │ │ │ │ │类型│里程│金额│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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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_____________(盖章)
附表三:
(空管单位名称)航路费收入分配表
编号:RGN0706空管单位编号
(飞行服务月)
往来单位:***空管中心/站
2007年7月(飞行服务月次月)航路费的收入明细如下:
上报开账金额 补开金额 争议金额 小计
国航总部 元 元 元 元
国货航 元 元 元 元
东航总部 元 元 元 元
南航哈尔滨 元 元 元 元
合计: 元 元 元 元
收入明细见我中心****年**月**日发出的分配明细RGN0706空管单位编号。
制单日期:****年*月*日
(空管单位名称)进近指挥费收入分配表
编号:RGN0706空管单位编号
(飞行服务月)
往来单位:***空管中心/站
2007年7月(飞行服务月次月)进近指挥费的收入明细如下:
上报开账金额 补开金额 争议金额 小计
国航总部 元 元 元 元
国货航 元 元 元 元
东航总部 元 元 元 元
南航哈尔滨 元 元 元 元
合计: 元 元 元 元
收入明细见我中心****年**月**日发出的分配明细RGN0706空管单位编号。
制单日期:****年*月*日
附表四: 2007年航路费清算日历(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