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鉴于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和独立核算分(子)公司之间调机频繁,为减少航班调整处理,对执行临时调机任务的飞机基础数据信息视同不变,不在调整范围。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或未全额缴付航路费,自开账月次月十日起按日计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直至全额补缴(以银行进账单日期为准)。滞纳金随下期账单一并开出,分别列示。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缴航路费,清算中心将定期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拖欠情节严重、或自清算中心发出第一封催款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仍未清欠的,在计算滞纳金的同时,民航总局将按有关规定,在航线、航班、时刻安排及飞机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全部补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局、空管中心(站)没有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或信息不全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相应单位及当事人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1、由于清算中心服务器出现意外故障,无法登陆;2、本地终端出现意外故障已告知清算中心仍未修复;3、清算中心有明确通知;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二十三条 在数据统计报送、数据汇总整理、开账结算及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严重失实以及由于未能按照清算程序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带来不良影响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清算中心和有关责任单位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及实施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航空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及夜航附加费,下同)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统一征收清算。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航空公司和清算中心。
第二章 账单
第四条 在每月开账日,清算中心将向航空公司寄送航路费账单(见附表一)、发票以及电子版明细(见附表二)。账单和发票均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收。航路费账单封面的命名方式为“GN+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进近指挥费账单封面的命名方式为“GNT+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编码(见附表三)”。航路费及进近指挥费电子版明细的命名均为“GN+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
第五条 在开账日后十日内,如果航空公司未向清算中心提出异议,清算中心视为账单送达。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六条 航空公司收到账单后,可在三个月内向清算中心提出争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对某一飞行服务月开账数据的争议申请,航空公司只能提出一次争议数据,不得持续更正并申请同一航班的争议信息。
第八条 航线上任意两个地区空管单位一致确认或不确认的航路费争议数据,将在当月或次月的开账日进行调整,并反馈“争议反馈函”(见附表四)。
第九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航班,清算中心原则上只与起降地的空管单位进行争议确认;如果遇到起降地数据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进一步与其他相关空管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 清算中心对争议申请的查询确认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航空公司如对清算中心反馈的争议调整信息存在异议,可在争议数据的范围内,提出争议的再次申请,附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的争议航班应是未经清算中心调整处理的航班。
第十二条 航空公司需按照争议明细的格式(格式说明见附表五),分别提交航路费及进近指挥费争议。航路费一次争议文件的命名方式为“GC+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账单编码(见附表三)”,进近指挥费一次争议文件的命名方式为“GTC+年份两字码+月份两字码+公司编码(见附表三)”。其中公司编号应为公司的账单编号,同一账单编号的公司仅提交一份一次争议。航空公司提交的争议“再次申请”的命名方式是:在一次争议文件名后加S字样。请在发送明细时,务必注明正确名称。例如,关于2007年2月数据的争议,命名为“GC070201A”,清算中心反馈后,航空公司再次申请调整2月份数据,再次申请编号为“GC070201AS”。
第十三条 原则上争议再次申请经清算中心调整并反馈后,清算中心不再受理该月的争议数据。
第十四条 由于各地区空管单位统计数据有误而造成的争议,经核实后,在当月或次月开账日进行调整;由于航空公司未及时提供调机信息而造成的争议,不属于调整范围。
第十五条 上述争议处理,以航空公司每月在付款期限内,按照清算中心的开账金额全额付款为前提。
第四章 基础数据
第十六条 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航空公司将本公司飞机的调机信息报送至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将根据航空公司当月更新的飞机归属情况进行开账;同时,将飞机基础信息变更下发至各清算地区。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将根据民航总局相关部门提供的飞机出厂时的最大起飞全重作为计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