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自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为严格执法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存在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按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 第
七十九条处罚。凡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50条、第
60条规定处罚的同时,对已获证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检部门要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对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总局第79号令第八十六条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13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规定告知尚未获证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求有一定基础的生产企业抓紧完善生产条件,尽快取证。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全部13类食品企业的获证名单,引导用户、集团消费单位及广大消费者购买获证食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质检部门的工作成效和相关知识介绍。同时,对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要会同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监管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以供应农村市场为主的13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从生产销售方式、市场供应区域、生产加工能力、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调查并记录在案,落实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监督、引导这类生产加工者遵守13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防止不顾生产加工者的具体情况乱执法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