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进行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函〔2006〕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2006年第131号)的要求,总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以下简称13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工作目标
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保障市场销售的13类食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二、查处工作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13类(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 2007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13类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13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总体上先商品化高的生产加工企业,后商品化低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组织集中执法检查和查处行动
集中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3类食品生产销售者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一律撤下柜台。暂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