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计[2006]1177号)
委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落实委属高校投资自主权,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
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委所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属高校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予以核准:
(一)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军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国防科工委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现有条件及新增条件需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