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
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组织提出答辩状,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相关业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辩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意见,应当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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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书名称 │ 涉及《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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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 │
├──┼──────────────┼──────────────────────┤
│ 2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
├──┼──────────────┼──────────────────────┤
│ 3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
├──┼──────────────┼──────────────────────┤
│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
├──┼──────────────┼──────────────────────┤
│ 5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
│ │ │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6〕258号) │
├──┼──────────────┼──────────────────────┤
│ 6 │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 7 │行政复议告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
├──┼──────────────┼──────────────────────┤
│ 8 │责令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
├──┼──────────────┼──────────────────────┤
│ 9 │提出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
├──┼──────────────┼──────────────────────┤
│ 10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
│ 11 │停止执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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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决定延期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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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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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
│ │(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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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
│ │(适用于复议机关主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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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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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 18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
├──┼──────────────┼──────────────────────┤
│ 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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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
├──┼──────────────┼──────────────────────┤
│ 21 │责令履行通知书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
├──┼──────────────┼──────────────────────┤
│ 22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
├──┼──────────────┼──────────────────────┤
│ 23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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