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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精神,把规范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发挥职能,强化服务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二是要做好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从业素质。三是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经纪人的认识,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四是要规范农村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五是要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3、引导农民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引导农民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作为培育农村地方主导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做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意识。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切实保护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四、扶持主体,培育市场,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1、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早日实现小康目标。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奔小康和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要依托登记注册职能,为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建立绿色通道。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权委托给工商所,为农民就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三要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向农业生产服务行业扩展。四要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支持涉农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业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农村科技成果向农业产业化转化。五要按照中央关于“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农村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核定上,实行按最低标准收取,杜绝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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