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则
1、保持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保证汽车工业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需要保持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把握调控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取得结构调整的成效,避免出现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
2、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汽车工业结构调整要做到有保有压。对产能利用率高、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产能利用率不足、产品供过于求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3、依法管理,发挥市场作用。要严格执行汽车产品的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技术法规,新增产能要符合国家技术法规发展的要求;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市场消费,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4、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解决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问题结合起来,建立汽车产能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产能利用率信息,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服务。
三、采取措施,务求结构调整和产能调控取得实效
(一)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
在《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准入标准基础上,补充完善其中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
1、国家鼓励内资汽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时,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在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的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的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不含与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应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新开发和引进的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标注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股东独家拥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3、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分厂,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5万辆,多用途乘用车(MPV)5万辆,其他乘用车8万辆;重型载货车1万辆,中型载货车5万辆,轻型货车10万辆,微型货车10万辆;大中型客车5000辆,轻型客车5万辆。
4、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应注重研发生产国内空白的先进适用的专用汽车产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产品的功能性。
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两年之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两年之内暂不受理。
5、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合资各方签署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合资经营合同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开展相应的活动。未能实现合同内容要求的应抓紧进行完善。未能完善的,应暂停建设分厂并暂停进行新产品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