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
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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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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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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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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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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