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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报表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具体表现为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2.销售(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其构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3.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损益表中记录的当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4.企业应缴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利润和相关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缴所得税税额。
  5.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6.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与其它资产。
  7.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个经营周期的债务。
  8.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资本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9.从业人员人数:是指到期末止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其中,外籍职工人数是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表 号:外资统综1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汇总单位:                        文 号: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
  地方代码: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年1— 月

┌──────────┬─────┬──────────────────┬─────────┐
│          │批准企业 │      批准合同外资金额(万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
│          │(项目)个数│  ┌─────┬────┬────┤  (万美元)    │
│          │     │合计│  新批准 │  增资 │ 减资 │         │
├──────────┼─────┼──┼─────┼────┼────┼─────────┤
│甲         │  1   │  2│  3   │  4  │  5  │  6       │
├──────────┼─────┴──┴─────┴────┴────┴─────────┤
│合计        │                                  │
│一、外商直接投资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外商独资企业    │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                                  │
│其它        │                                  │
│二、外商其它投资  │                                  │
│对外发行股票    │                                  │
│国际租赁      │                                  │
│补偿贸易      │                                  │
│加工装配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二、填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根据报告期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明细表(外资统基1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表 (外资统基2表)编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
  四、填表说明:
  1.“批准企业(项目)个数”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中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批准的合作开发项目个数。
  2.“合同外资金额”是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4.“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还可以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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