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用帐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十、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应每个季度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关项目进展情况。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需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结束后提交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十三、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