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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内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天然橡胶

  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内销,由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按照“315号文”和《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天然橡胶授权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出具《自动进口许可证》,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凭商务部批复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主管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办理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等

  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转内销,企业须按照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由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主管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办理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不得内销。

  (八)氧化铝(非铝行业除外)、冻鸡

  按照原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和《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646号)的规定,由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办理。主管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许可证件办理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不得内销。

  三、钢铁保障措施产品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终止后加工贸易进口相关钢铁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机电字[2004]4号)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及其制成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的规定,禁止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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