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
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补充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到第
十条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2月10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本次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复审范围是复审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商务部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复审申请人、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本案原申请人,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收集证据
2006年2月13日和7月6日,商务部分别向复审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答卷。本案原申请人没有对上述答卷和补充答卷发表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复审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商务部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对复审申请人及其关联贸易商进行了实地核查。被核查公司对商务部的实地核查进行了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四、终止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