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银监发〔2006〕82号)
国务院已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为配合
《条例》的施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1月24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现就
《条例》、
《细则》施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按照
《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没有地域限制。
二、已获准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无需批准、在更换营业执照后,可将业务范围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具体操作程序是,外国银行报送由其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函,外国银行分行凭中国银监会出具的确认函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可按照
《条例》、
《细则》的规定申请经营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按照
《条例》、
《细则》的规定申请经营
《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