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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国资监管系统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国资监管系统的年度工作;

  (三)交流国资监管系统的工作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十二、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厅局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要列入会议计划,由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二十三、国资委会议原则上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除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有明确要求的会议外,一般不邀请中央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二十四、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五章 公文审批

  二十五、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公文统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办工作。

  二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要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或其他委领导阅批。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各地国资委主送国资委的公文,按职能分工分送有关厅局研究处理,厅局研究处理的结果意见,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要公文呈送委领导阅批。

  二十七、各厅局起草公文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各厅局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办公厅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商有关厅局修改或退回主办厅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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