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本次新放开的种植业、饲养业或养殖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受300平方米的限制。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2007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补充协议三》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新政策、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五、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请各地于2006年12月10日前报送原有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工作情况;于2007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新的《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样式附后)及有关工作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8050283、 88650809或88650811;
传真电话:010-68050283;
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附件:
1.
《补充协议三》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2.《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